工作中突发脑出血是否属于工伤

张某在某面粉有限公司工作,工作内容为面粉打包。张某所在岗位实行两班倒,工作时间为8:00—21:00或21:00—次日8:00。年1月的某日,张某上班到晚8点左右,因肚子饿,就让同事顶一下岗,自己去一楼更衣室吃方便面。20分钟后,张某走出更衣室不停地哭泣,同事问其原因,她已经说不出话,同事赶紧拨打。入院诊断为:1.左侧基底节区巨大脑内血肿并破入脑室;2.脑疝;3.高血压病;4.低钾血症。张某住院治疗了1个多月。出院后,她认为自己是在工作中突发疾病,于是要求公司为其进行工伤认定申请。遭到拒绝后,张某自行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调查后,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张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工作时间突发脑出血是否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工伤保险条例》没有规定,但是劳动部办公厅先后出台了两个复函。   第一个为年6月3日出台的《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不作工伤处理的复函》(劳办发[]号)。其中规定:“高血压病为一种常见病,发病原因及发病时间很难确定,现行政策也没有按工伤处理的规定。即使在工作现场、工作时间内发病,也不应作工伤处理,而应按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处理。”年7月11日,又出台了《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是否可比照工伤处理的复函》(劳办法[]号)。其中规定:年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65)险字第号文件规定,职工在正常的工作中,确因患病而造成死亡的,原则上应按非因工死亡处理。但是对于个别特殊情况,例如由于加班加点突击任务(包括开会)而突然发生急病死亡,可以当做个别特殊问题,予以照顾,比照因工死亡待遇处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张某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要求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长期超时加班与脑出血病发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法院指定的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为“张某长期超时工作(加班),可成为其脑出血发生的诱发因素之一”。   据此,法院认为,为保障张某得到必要的救治,发挥工伤保险最大的社会效用,张某的情形可比照工伤予以处理。法院于是判决: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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