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新农合医疗救助政策,你必须了解,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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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合医疗救助政策

(一)住院补偿

县内(普通疾病)

  (1)县内一级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分为三类(甲等、乙等、丙等),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按服务协议执行,住院补偿比例为可报费用的85%。一级甲等住院起付线元,一级乙等住院起付线元,一级丙等住院起付线50元。

  (2)县内二级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分为三类(甲等、乙等、丙等),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按服务协议执行,住院补偿比例为可报费用的80%。二级甲等住院起付线元,二级乙等住院起付线元,二级丙等住院起付线元。

  2.县外(普通疾病)

  (1)医院补偿政策按服务协议执行。

  (2)县外市内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元,可报销费用补偿比例为65%;市外国内就诊的,住院起付线0元,可报销费用补偿比例为55%。未转诊的在相应补偿比例的基础上降低20%。

 (3)在市级定点的医疗机构就医的按市级相关补偿政策报销。

  3.单病种实行统一限价收费标准,住院不设起付线。

  (1)单病种实行限价收费,超出最高限价的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由患者自行承担。

  (2)县内、县外转诊在限价内补偿比例为80%;县外未执行转诊在限价内补偿比例为45%;县外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在限价内补偿比例为65%。

  4.特殊补偿政策。

  (1)参合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偿先执行降消项目补偿后,再按阴式分娩元/例、剖宫产2元/例定额补助;同步落实输卵管结扎术的增补元;病理性分娩按对应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标准执行(孕高症、子痫、重度贫血输血、羊水栓塞、子宫破裂、产后大出血输血)。

  (2)腹腔镜结扎术每例补偿元。

  (3)当年3月1日后出生未参合的婴儿,以参合父母其中一人的身份享受出生年度新农合住院补偿,其享受的封顶线与其父母一方的封顶线共同计算。每人每次住院补偿封顶元(重大疾病除外)。

  (4)新生儿疾病筛查费用全额列入统筹基金补偿。

  (5)将参合群众假肢和助听器的配置费用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最高补助额每具大腿假肢为元,每具小腿假肢为元,7周岁以下听力障碍儿童配备助听器每只为3元。

  (6)参合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医用材料单个材料费用0元以下的按新农合相关政策予以报销;医用材料价格在1-0元的,国产材料参合患者自付10%,进口、合资材料自付30%;医用材料价格在1-00元的,国产材料参合患者自付20%,进口、合资材料自付40%;医用材料价格在01-00元的,国产材料参合患者自付30%,进口、合资材料自付50%,再按新农合相关政策规定予以报销剩余费用。凡是超出00元以上部分的费用新农合不予报销。

  (7)参合患者在非定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住院使用医用材料费用0元以下的,按新农合相关政策予以报销;医用材料价格在1-0元的,参合患者自付30%;医用材料价格在1-00元的,参合患者自付40%;医用材料价格在01-00元的,参合患者自付50%,再按新农合相关政策规定予以报销剩余费用。凡是超出00元以上部分的费用新农合不予报销。

  5.普通疾病每人每年封顶线累计15万元;重大疾病每人每年封顶线累计20万元;农村五保户住院费用全免(住院不设起付线,可报费用新农合补偿80%,余下部分民政补偿);农村计生两户住院不设起付线,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县内住院可报费用全免,县外住院可报费用按级别提高20%补偿。

(二)门诊补偿

  1.普通门诊不设起付线,可报费用补偿比例如下:

  一级甲等门诊补偿比例为45%,一级乙等门诊补偿比例为50%,一级丙等门诊补偿比例为55%;二级甲等门诊补偿比例为30%,二级乙等门诊补偿比例为35%,二级丙等门诊补偿比例为40%。每人每年元封顶。

  2.特殊慢性病办理有慢性病证的,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县外非营利性二级医疗机构及以上治疗的,补偿比例70%,每人每年00元封顶。

(三)重特大疾病补偿

  1.重大疾病住院不设起付线,新农合补偿比例为可报费用的80%。

  2.重大疾病病种:

  (1)0-18周岁儿童两病(先天性心脏病、急性白血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补偿比例%,其中:可报费用的80%由新农合补偿,民政补偿20%)。

  (2)妇女两癌(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A、I型糖尿病、甲状腺机能亢进、唇腭裂、地中海贫血、老年性白内障、儿童先天性尿道下裂、儿童苯丙酮尿症。以上疾病在本省、本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实行现场直补。经转诊的,在省市未定点的医疗机构住院的参照本省、市相关政策执行。

(四)特、慢性病范围

  1.特、慢性病病种:恶性肿瘤放化疗、终末期肾病、肾病综合症、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精神病、器官移植抗排治疗、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艾滋病机会感染、急性心肌梗塞、颅内出血及其他颅内占位性疾病、高血压病(II期、III期)、肺心病、糖尿病、类风湿性疾病、肝豆状核变性、帕金森氏综合症、癫痫、脑卒中后遗症(脑出血或脑梗塞引起的)、系统性红斑狼疮、失代偿期肝硬化以及骨关节退行性病、甲亢、甲减、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股骨头缺血性坏死、进行性肌委缩、过敏性紫癜、脑瘫。

  2.补偿凭据及补偿时间

  (1)在县内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参合特、慢性病患者,凭合医证,特、慢性病证、实行现场减免。

  (2)县境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诊的参合特、慢性病患者,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门诊病历)、有效的医疗费用发票(药房发票无效)、用药清单、身份证或户口薄(必须有患者及代办人签字)、特、慢性病证、信用社存折复印件。

  (3)补偿时间从发证之日起执行。

(五)重特大病保险

  1.参合患者住院一次性发生医疗费用10万元以上的,按可报销费用的80%补偿,每人每年封顶线40万元。

  2.参合患者一次住院新农合报销后个人自付0元(不含0元)以上的,按可报销费用50%进行补偿。

  3.参合患者在市级大病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一次性住院费用10万元以上的,可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松桃分公司申请住院费用预付,预付费用为总住院费用的70%。

  4.重大疾病市级统筹政策如有变化的,按市级政策执行。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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