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个人二档)的有哪些病种?其支付限额支付比例是多少?
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门诊支付范围的特殊疾病:1、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镇痛冶疗;2、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3、肾脏、心脏瓣膜、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4、糖尿病1型、2型;5、系统性红斑狼疮;6、高血压病(并发症:高血压肾病、高血压眼病、高血压心脏病);7、冠心病;8、风湿性心瓣膜病;9、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脑梗死、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症);10、支气管哮喘,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11、肝硬化(失代偿期);12、再生障碍性贫血;13、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抑郁躁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14、结核病;15、血友病;16、重度前列腺增生;17、类风湿性关节炎(并发症:血管炎;肺间质病变;周围神经病变;骨质疏松。);18、帕金森病;19、肌萎缩侧素硬化症;20、骨髓增殖性疾病;21、丙型肝炎。
特殊疾病门诊医保费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我院起付线为元),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的比例是:
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镇痛治疗;肾脏、心脏瓣膜、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费用;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按90%支付;
其他特殊病按80%支付;
重度前列腺增生一年内最高支付元。
二、灵活就业(个人一档)参保人员可申请办理的特病为:
1、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镇痛冶疗;2、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3、肾脏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4、血友病
三、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人员纳入特殊疾病管理的有哪些病种?
(一)重大疾病:1.血友病;2.再生障碍性贫血;3.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和晚期的镇痛治疗;4.肾功能衰竭的门诊透析治疗;5.肾脏、肝脏、心脏瓣膜、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6.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7.艾滋病机会性感染;8.唇腭裂;9.儿童先天性心脏病;10.儿童白血病。
(二)慢性病:
1.高血压病;2.糖尿病1型、2型;3.冠心病;4.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抑郁躁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5.肝硬化(失代偿期);6.系统性红斑狼疮;7.脑血管意外后遗症;8.结核病;9.风湿性心瓣膜病;10.类风湿性关节炎;11.慢性肺源性心脏病;12.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13.甲亢。
(三)费用报销
1、特殊疾病中的重大疾病门诊医药费报销实行与住院相同的报销比例和起付线,其起付线一年计算1次(一年内到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以最高等级计算),封顶线与住院合并计算,直至当年的成年人报销封顶线;儿童重大疾病住院和门诊的累加封顶线一档10万元,二档15万元。
2、特殊疾病中的慢性疾病门诊医药费不设报销起付线,实行按比例、限额的办法。每次报销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80%、二级60%、三级40%,年报销限额为元/年、人,同时患两种或两种以上特殊疾病的,每增加一种,年报销限额增加元。
四、患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怎样就医?
门诊特殊疾病的治疗实行定病种、定治疗项目、定药品范围、定医疗机构的“四定”管理原则。即参保人员在按规定取得《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后,因特殊疾病门诊就诊时,应到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单张处方给药剂量不超过31天的实际用量,一个自然月份累计处方给药剂量不超过33天的实际用量。同一时期同类型药品使用不超过2个(同类型药品是指在《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属于同一大类的药品,如抗生素类、合成抗菌药类等各为一大类),同一时期同类型中药注射剂使用不超过1个。对超出参保人申报的特殊疾病用药、治疗范围的其它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五、出院带药:
参保人员住院出院带药(以出院第一诊断疾病所需药物为主,不得带与参保人员本次住院所患疾病无关的药品)不超过5种药物(出院不准带肌注和静脉药品)且不超过7天剂量(出院第一诊断疾病是特殊疾病的,特殊疾病用药不超过14天剂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