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鄂尔多斯市新型农村牧区
合作医疗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部分)
一、参合对象
(一)参加全市新农合的对象为户籍在鄂尔多斯市的所有农牧业人口。已参加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再参加新农合。
(二)因城中村改造等政策性原因而农转非、目前仍生活在农村牧区并享受村民待遇的农村牧区人口以及参加居民医保有困难的城镇居民,可自愿申请,由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旗区新农合主管部门同意后,列入新农合参合范围,享受参合地待遇。
(三)因婚在市内非户籍地居住的参合农牧民可向居住地管理部门申请参加新农合,居住地管理部门应批准参合并享受当地新农合补偿政策。
(四)农村户籍的入托儿童、在校中小学生应随其父亲、母亲或其他监护人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农合,如已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需提供参保证明。
(五)符合参合条件的农牧民应在年度规定时间内以户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管理部门交纳新农合参合费。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交纳参合费的视为自愿放弃参加相应年度的新农合,发生的医疗费用合作医疗基金不予补偿。
(六)五保户、低保户、孤儿等困难弱势农牧民群体和少数民族农牧民的参保,依据有关规定由市、旗区相关部门确认并资助参保,确保应保尽保。
二、住院补偿
(一)每年每人住院(包括特殊门诊)补偿累计封顶线20万元,享受优惠政策后累计报销比例每个段次最高不得超出95%,同一年内第二次及以后住院不设起付线,医院住院治疗的参合患者起付线降低50%。
(二)五保户、低保户、一级残疾、二级残疾和多重残疾患者住院报销比例在正常报销基础上提高5%;恶性肿瘤、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结核病、急性心肌梗塞(支架手术后或冠脉搭桥手术后)、脑出血、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布鲁氏杆菌病、儿童苯丙酮尿症、尿道下裂等重大
疾病住院报销比例在正常报销基础上提高5%。儿童白血病按照《鄂尔多斯市卫生局民政局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提高农村牧区儿童白血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鄂卫发〔〕号)确定的补偿标准执行;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按照《鄂尔多斯市卫生局民政局转发〈自治区卫生厅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障试点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的通知》(鄂卫发〔〕号)确定的补偿标准执行;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耐多药结核病和布鲁氏菌病按照《鄂尔多斯市卫生局民政局转发〈自治区卫生厅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提高农村牧区重性精神病等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鄂卫发〔〕号)确定的补偿标准执行。以上优惠政策不可重复享受。
(三)鼓励和引导参合人员利用蒙中医药治疗。蒙中医药治疗的补偿比例在正常报销基础上提高15%,但总补偿比例不得高于95%。蒙中医药治疗项目是指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的临床治疗疾病所使用的蒙药、中药饮片、中成药、中药制剂和《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本诊疗项目(试行)》(下称《诊疗项目》)和《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诊疗项目(修订部分)》(下称《诊疗目录修订部分》)明确的蒙中医诊疗项目。
(四)实行住院保底补偿。参合人员转诊至各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实际补偿比例过低的,可按照住院医疗总费用扣除起付线后的50%给予保底补偿。
(五)严格转诊转院管理。参合人员患病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转诊时可不办理转诊手续,但需按照分级诊疗的原则,依据病情分级诊治。参合患者转诊至市外医疗机构的,原则上由市内二级(含)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新农合经办机构根据参合患者转诊证明办理转诊手续,转院前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一次住院费用结算,起付线、报医院的起付线、报销比例计算。未经批准和备案、不符合转诊条件的,转诊、转院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新农合基金不予支付或降低支付标准。农村牧区居民重大疾病转诊审批手续按照重大疾病救治工作有关规定执行。对转诊人员实行信息化管理,逐步实现网上转诊服务。
(六)长期在市外居住和打工的参合农牧民,由本人选择暂住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时需另带本人当地暂住证及当地新农合管理机构住院证明),并到参合地新农合经办机构备案。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持有关凭证到参合地新农合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住院医疗支付比例按本市相应级别住院标准执行。需要转院治疗的,医疗费用医院标准执行。
(七)过了参合期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新生儿因病住院,如父母亲任意一方已参合,则在母亲或父亲名下另建病历,住院医药费用按相应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八)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版)》、《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增补目录(版)》(下称《自治区增补目录》)中的品种全部纳入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报销比例较非基本药物提高10%(补偿比例已提高15%的蒙中医药不再重复享受此政策)。
(九)住院统筹的报销期限为自出院之日起一个年度内,门诊统筹的报销期限为次年6月底,超出报销期限的不予报销。
(十)参合患者在市外就医的,新农合认可的医疗机构为当地医疗保险机构(包括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机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机构、新农合医疗保险机构)任意一方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
(十一)跨年度住院补偿。跨年度住院的参合人员,入、出院年度连续参合的,住院医疗费全部参与计算,按照出院时所在年度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用;出院年度新参合的,只计算新参合年度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按照出院时所在年度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用;出院年度未参合的,只计算上年度住院医疗费用,按照上年度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用。
(十二)意外伤害住院补偿。意外伤害补偿由新农合予以报销,意外伤害起付线、补偿比例与普通住院补偿一致,封顶线5万元。旗区根据自身情况及基金承受能力,可适当降低报销比例,提高封顶线。
(十三)全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药品使用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版)》、《自治区增补目录》、《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报销药品目录(版)》(下称《新农合药品目录》)。苏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一体化管理的嘎查村卫生室,只能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版)》个品种和《自治区增补目录》个品种,超出范围用药不予报销。中药饮片部分用排除法确定基金不予报销的药品。甲类药品和“基本药物”全额列入报销范围,乙类药物按90%纳入报销范围。
(十四)单次(项)高值医用材料的使用。参合住院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国产高值医用材料按70%、使用进口医用材料按60%纳入报销范围。
(十五)新农合可报诊疗项目按《诊疗项目》、《诊疗目录修订部分》执行,部分补偿的诊疗项目按90%纳入报销范围。
(十六)办理新农合住院报销所需材料有:身份证(或户口本)、合作医疗证(或健康卡)、医院公章的住院病历(病案首页及出院记录)、疾病诊断证明、住院费用清单、住院发票、转院手续或证明。
(十七)二次补偿。在次年度基本完成上一年度参合人员的费用报销后,上年度基金结余满足“当年基金(含风险基金)结余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15%”或“历年累计结余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25%”的条件,方可开展二次补偿,已享受商业补充保险的人员不再进行二次补偿。二次补偿后患者最高报销比例不得超出95%。具体补偿方案由旗区自行制定,报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备案。二次补偿可不受药品和诊疗目录的限制,造成透支由旗区自行承担。
三、门诊补偿
门诊统筹包括普通门诊统筹、慢性病及特殊病种大额门诊统筹。适用于参合农牧民本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药费。
(一)普通门诊补偿
1.普通门诊补偿定点医疗机构为各旗区苏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严格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的嘎查村卫生室。实行按人设封顶线按比例补偿,按门诊全部可补偿费用的50%补偿,封顶线为元/人/年。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是指苏木乡镇卫生院、嘎查村卫生室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将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指肌肉注射、皮下注射、皮内注射、静脉注射静脉输液)以及药事服务成本等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一般诊疗费标准为:苏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元/人次,新农合报销8元/人次;嘎查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5元/人次,新农合报销3元/人次。
(二)慢性病门诊补偿
1.慢性病门诊补偿的定点医疗机构为市、旗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及市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按病种设封顶线。
2.支气管哮喘、肺纤维化、重症肌无力、甲亢、肾病综合症、帕金森氏综合症、乙肝、胃溃疡,年封顶线元。
3.慢性心力衰竭、风心病、小儿脑瘫、干燥综合症、过敏性紫癜(累及肾脏)、先天性心脏病、强直性脊柱炎、股骨头坏死、慢性骨髓炎、高血压(Ⅱ级及以上)、冠心病(非隐匿性)、有并发症的糖尿病、急性脑血管病后遗症及其它年门诊费用在1万元以上的重大疾病(主要指一些罕见疾病),年封顶线元。
(三)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
1.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的定点医疗机构为市、旗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及市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特殊病种大额门诊与住院共用起付线和封顶线,按住院补偿比例报销。
2.特殊病种的范围: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重性精神病、耐多药结核病、白血病、布鲁氏杆菌病、终末期肾病、肝硬化失代偿期、再生障碍性贫
血、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肺心病及癫痫病。
3.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耐多药结核病、布鲁氏杆菌病在市内医院治疗的,按自治区卫生厅、民政厅出台的重大疾病优惠政策补偿标准执行。
(四)门诊统筹中慢性病、特殊病种的确定评审,所需申报、结算材料以及报销范围以《鄂尔多斯市卫生局关于下发鄂尔多斯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门诊统筹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鄂卫发〔〕号)为准。
***以上内容来源于鄂府发[]8号文件,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年全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如有需要可到政务大厅F区合管办窗口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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